傷后四個月死亡 申請因果參與度鑒定 大額減損
案號:(2022)魯1503民初51號
原告劉某秀等四人訴被告曹某巖等四人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原告的訴訟請求總計100萬余元,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受害人發生事故受傷并在四個月后死亡,其死亡是否與本起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系,如果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的參與度是多少。在本案庭審過程中,我所律師向法院提出了異議并申請司法鑒定,后司法鑒定結果為交通事故外傷與受害人死亡存在主要因果關系,建議參與度為70-90%,法院酌定為80%。*終成功為保險公司減損20余萬元。
上一篇:醉酒駕車 商業險拒賠
下一篇: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