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例分析
案情: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均為被告XX小學的十周歲小學生,某日下課期間在走廊里奔跑的原告張某與從教室里往外奔跑的被告李某相撞,導致原告張某胳膊受傷,花費醫療費5000元。
原告張某:原告張某主張首先因被告李某未盡到注意義務,碰撞到原告張某導致原告受傷,其次因被告XX小學教學樓存在**隱患導致此起事故的發生,故二被告均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請求二被告賠償醫療費5000元。原告提供碰撞時的錄像視頻;門診病例;門診收費票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被告李某:被告李某辯稱事故發生是由于原被告的碰撞產生的,原告張某也存在一定的過錯,被告李某僅同意賠付2000元醫療費。
被告XX小學:被告XX小學辯稱,首先原告張某的受傷是意外事件且原告自身存在過錯,原告作為限制民事能力行為人應當且能夠預見高風險行為可能引起的危害后果。其次,因被告XX小學定期開展**教育活動,并制定了一系列的預防措施,且教學樓走廊及教室的設計均符合《中小學校設計規范》的**標準。*后,在發生此起事故后,被告**時間與李某張某的家長取得聯系并將孩子送入醫院救治,事后也積極組織雙方家長進行協商,學校已經盡到了自身的教學管理職責。被告XX小學提交調查筆錄;校規校紀;班規;值周老師分工表等證據。
法院論述:本案系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均已年滿八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行為后果應有相應的判斷能力。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被告李某從教室內跑至走廊,系從封閉空間快速跑出,其行為具有更大的不可預見性,與原告在較為開闊的空間內跑動相比過錯程度較大。關于XX小學是否承擔責任,法院認為XX小學一樓走廊僅有一名值周教師,難以**顧及該樓層走廊情況,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侵權責任。故被告李某承擔60%的責任、原告張某承擔30%的責任、XX小學承擔10%的責任。